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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四元、邓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四元,邓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556号申请执行人:周四元。被执行人:邓志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四元与被执行人邓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邓志强向周四元支付196100元本金和利息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的档案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邓志强应继续履行(2016)鄂0105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文晖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