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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4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迪与董国勇、河南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迪,董国勇,河南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豫0103执4547号申请执行人曹迪,女,汉族,1987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马山口镇新华街*号。被执行人董国勇,男,汉族,1975年9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光明胡同**号。被执行人河南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59号5层514、515号。法定代表人龚晓飞。关于申请执行人曹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国勇、河南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豫0103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国勇、河南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董国勇、河南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且无车辆、房产等信息,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勇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梦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