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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55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献县天瑞建筑工程设备材料销售中心、牡丹江前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天瑞建筑工程设备材料销售中心,牡丹江前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55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献县天瑞建筑工程设备材料销售中心,住所地献县淮镇孙庄村。负责人:臧瑞丽,女,住献县。被执行人:牡丹江前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安东区东村乡河西村。被执行人:张志军,男,1966年7月20日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安东区。本院在执行献县天瑞建筑工程设备材料销售中心诉牡丹江前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志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献县天瑞建筑工程设备材料销售中心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献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9民初14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2900元由献县天瑞建筑工程设备材料销售中心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陈春雷执行员  白胜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洪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