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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3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降巴与巴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降巴,巴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32执11号申请执行人:降巴,男性,1965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被执行人:巴批,男性,1953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降巴与被执行人巴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巴批已将到期债务10000元交到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332执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国 龙审判员 李 禄 斌审判员 泽仁邓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嘎玛群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