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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522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成与管毅飞、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管毅飞,王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2民初2462号原告:刘成被告:管毅飞被告:王瑞(系管毅飞之妻)原告刘成与被告管毅飞、王瑞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管毅飞、王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9000元。2014年至2015年,管毅飞向原告借款20000���,于2016年归还1000元。2016年11月28日,管毅飞出具19000元的借条。后原告多次催款,被告至今未还。被告管毅飞、王瑞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证据。本院依法调取了被告管毅飞、王瑞的婚姻状况证据《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该证据载明两被告于2008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至2015年,被告管毅飞向原告刘成借款共计20000元,管毅飞在2016年还款1000元。2016年11月28日,管毅飞出具19000元借条,借条未载明计算利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无果。另查明,被告管毅飞与王瑞在2008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刘成与被告管毅飞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催要后,被告管毅飞理应及时返还借款。被告管毅飞至今未归还借款,应属债务不履行。原告请求返还借款,合理合法,应予支持。由于上述借款债务发生在被告管毅飞与王瑞婚姻存续期间,纵观本案,无证据证明该债务不是用于被告家庭生活或家庭经营而举债,故原告请求被告王瑞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管毅飞、王瑞返还原告刘成借款1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管毅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可人民陪审员  孙晓群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苗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债务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不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