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景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李景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1225号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纳文西大街94号。法定代表人:廖启洲,职务:经理。被告:李景玉,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景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2元,由原��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德烨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