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安县支行申请执行谢辉、林勇、侯小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安县支行,谢辉,林勇,侯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1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安县支行,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负责人:王博。被执行人:谢辉,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花荄镇竹园村。被执行人:林勇,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花荄镇前进村。被执行人:侯小霞,女性,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花荄镇前进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安县支行申请执行谢辉、林勇、侯小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安县支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4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涣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