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225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仕华与谢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仕华,谢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225民初31号原告:朱仕华,女,汉族,1979年12月20日出生,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拉孜县。被告:谢浩,男,汉族,1989年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朱仕华与被告谢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朱仕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仕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仕华的撤诉。本案诉讼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朱仕华负担。审判员 郑勇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美 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