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瑞华与郭艳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华,郭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张瑞华,女,1960年4月17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郭艳梅,女,1976年11月17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张瑞华与被执行人郭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吉0284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