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赫兴华与张海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兴华,张海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275号申请执行人:郝兴华。被执行人:张海玉。本院在执行赫兴华与张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海玉送达了(2017)甘0502执27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要求被执行人张海玉归还申请执行人赫兴华的借款7062.56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的被执行人名单,经公安机关查找被执行人张海玉,其至今下落不明,目前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亚敏代理审判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陆丽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