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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韩明星、朱某、朱良凤与韩令环、胡会珍与新沂市金桥机械有限公司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明星,朱某,朱良凤,韩令环,胡会珍,新沂市金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518号原告:韩明星,女,1996年10月9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朱某。原告:朱良凤(暨原告朱某法定代理人),女,1973年7月3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晴,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成,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韩令环,男,1940年5月15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胡会珍,女,1941年3月24日出生,住新沂市。第三人:新沂市金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草桥镇工业园323省道北侧(徐州圣宇鞋业有限公司西侧)。法定代表人:韩长永,该公司总经理。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宇,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明星、朱某、朱良凤与被告韩令环、胡会珍,第三人新沂市金桥机械有限公司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韩明星、朱某、朱良凤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明星、朱某、朱良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三原告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陆 慧人民陪审员  马树松人民陪审员  徐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洁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