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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6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余红与翁太发、鲁志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红,翁太发,鲁志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6民初569号原告:余红,男,汉族,1967年9月1日出生,现住江西省弋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期明,男,江西华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翁太发,男,汉族,1973年7月5日出生,住弋阳县。被告:鲁志华,女,汉族,1975年3月3日出生,住弋阳县。原告余红诉被告翁太发、鲁志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余红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红以被告翁太发、鲁志华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946元,减半收取计973元,由被告翁太发、鲁志华负担。审判员  汤丽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