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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增志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增志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刑初42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增志,男,1943年12月20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新沂市。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增志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增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被告人陈增志在新沂市时集镇新庄村四组自家院内非法种植大量毒品原植物。2017年5月10日新沂市公安局时集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发现该片毒品原植物,现场铲除并依法扣押。经清点,被告人陈增志种植罂粟共计676株。经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被告人陈增志种植的原植物系罂粟(又名鸦片花)。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陈增志被新沂市公安局时集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增志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新沂市公安局前科劣迹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植物材料鉴定报告,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陈增志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增志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仍然种植,数量达676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增志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增志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增志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新沂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罂粟676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蔡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