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3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赵春燕与辽宁宝郡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燕,辽宁宝郡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3401号原告:赵春燕,女,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辽宁宝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千山西路6-15号(五门)。法定代表人:吴铁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丽,系辽宁义善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鑫,女,系该公司员工,现住辽宁省大洼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燕诉被告辽宁宝郡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