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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某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322号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杨少波代理审判员  杨 森人民陪审员  张庆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岳宏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