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醴陵市永明花炮厂、刁明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醴陵市永明花炮厂,刁明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81民初1660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艳,湖南唯楚(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全权委托,即代为提起诉讼,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领取法律文书等。被告醴陵市永明花炮厂,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东富镇狮湾村兴良组。经营者刁明运。被告刁明运,男,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醴陵市永明花炮厂、刁明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施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醴陵市永明花炮厂、刁明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垫付款3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319.5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醴陵市永明花炮厂在垫付宝网站注册会员并取得垫付宝卡号,后被告醴陵市永明花炮厂、刁明运与原告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偌函》。被告醴陵市永明花炮厂于2017年2月27日在垫付宝会员处消费3万元,原告替被告垫付了消费款项,被告逾期拒不归还原告。被告醴陵市永明花炮厂、刁明运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1、原告、被告身份证明材料;2、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3、《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偌函》;4、垫富宝网站后台(http://admin.che001.com)记录的会员和商户的交易记录截图计2页;5、商户提现时垫富宝公司给商户转账的银行付款凭证及业务回单;6、交易过程中会员收到的①订单创建短信②获取验证码短信③交易完成短信及对应同笔交易商户收到的①订单创建短信②交易完成短信;7、交易明细、欠款明细;8、收取服务费证明;9、垫付宝网站后台(http://admin.che001.com)记录的会员注册信息界面截图等证据。被告醴陵市永明花炮厂、刁明运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醴陵市永明花炮厂系由刁明运个人经营。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开展名为“垫付宝”的业务,支持会员到其他会员处消费,由原告为会员垫付消费款,会员需在指定的还款日将消费的垫付款归还原告。2016年8月16日,被告醴陵市永明花炮厂、刁明运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等一系列合同,约定被告醴陵市永明花炮厂成为垫付宝的注册会员,被告醴陵市永明花炮厂与垫付宝其他会员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时,原告将按合同约定为其垫付消费款项,被告醴陵市永明花炮厂需按约定在还款日将垫付的消费款项归还原告,逾期还款应按欠款总额的10%向原告交纳当月违约金,以后每逾期一日须按欠款额的0.1%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被告刁明运对被告醴陵市永明花炮厂领用合约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7年2月27日,被告醴陵永明花炮厂在另一会员陈向东处消费了3万元,原告依约定进行了垫付。2017年3月27日还款日,被告醴陵市永明花炮厂未按期偿还,被告刁明运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醴陵市永明花炮厂与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实为民间借贷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醴陵市永明花炮厂在原告为其垫付消费款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醴陵市永明花炮厂偿还借款3000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乙方(即本案被告醴陵市永明花炮厂)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即本案原告)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乙方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之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予以核减,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刁明运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刁明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及未具体提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被告醴陵市永明花炮厂、刁明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三)项、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醴陵市永明花炮厂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垫付款30000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计算标准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二、被告刁明运对被告醴陵市永明花炮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被告醴陵市永明花炮厂、刁明运共同负担。如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有权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8-16110104000268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判员 陈水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楷汉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