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11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谢斌与被告李洪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斌,李洪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111民初1997号 原告谢斌 被告李洪杰 原告谢斌与被告李洪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洪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斌诉称,我是从2012年5月开始到被告经营的沈阳市苏家屯区烟水擦鞋店做零工,2015年6月之前的工资都已经给我结清了。我和被告没有书面合同,都是口头约定的,每月3000元,开工资的时间也不固定,她有钱或者我需要钱的时候就给我开工资,我是2016年7月末辞职的,截止到被告给我出具欠条的时候2016年8月3日,她欠我16000元工资,当天给我5000元,尚欠11000元。欠条都是被告书写的,欠款人是被告自己签名按手印的,这笔钱一直没有给过我。后来我查询被告的工商登记情况才发现擦鞋店注销了,但是被告是擦鞋店登记的经营者,也是实际经营者。现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人民币11000元。 被告李洪杰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经营的沈阳市苏家屯区烟水擦鞋店(现已注销)从事零活工作,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6年8月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李洪杰欠谢斌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元整小写:11000元,还款日期2017年5月1日欠款人:李洪杰2016年8月3日身份证210726198503075723”。庭审中,原告自认此款为拖欠的劳动报酬,该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予以给付。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人民币11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在卷佐证,经开庭审查,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李洪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原告为被告从事零活工作,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劳动报酬。现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以此为据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人民币11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洪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谢斌工资款人民币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