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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执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辉、丁凤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丁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394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198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丁凤兰,女,198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2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支付3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440元(暂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凤兰的银行存款354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被执行人丁凤兰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丁凤兰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伟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 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