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肖水云、文喜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水云,文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1364号申请执行人肖水云,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文喜林,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申请执行人肖水云与被执行人文喜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肖水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海民一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文喜林赔付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16492.9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20.1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56.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文喜林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文喜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文喜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人民法院(2015)海民一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苏 海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启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