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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7101执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冯康平、覃福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康平,覃福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7101执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冯康平,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被执行人覃福彬,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冯康平与覃福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等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7101民初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树 强审判员 韦 海 校审判员 吴韦苔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 金 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