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执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宋晓丽与柳长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晓丽,柳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801执1295号申请执行人:宋晓丽,女,汉族,1988年3月19日生,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柳长春,男,汉族,1995年1月7日生,河南省太康县人,住库尔勒市。申请人宋晓丽与被执行人柳长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801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31077.5元,执行费366.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做撤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801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杰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