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801执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宋晓丽与柳长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晓丽,柳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801执1295号申请执行人:宋晓丽,女,汉族,1988年3月19日生,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柳长春,男,汉族,1995年1月7日生,河南省太康县人,住库尔勒市。申请人宋晓丽与被执行人柳长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801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31077.5元,执行费366.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做撤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801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杰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