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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华山与被执行人张怀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山,张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407号申请执行人:张华山,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被执行人:张怀红,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华山与被执行人张怀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对被执行人张怀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华山的葵花款3494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4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寇文颉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佳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