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宝林与被告辽宁三洋重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林,辽宁三洋重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523号原告:王宝林,男,1978年4月28日生,汉族。被告:辽宁三洋重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解放路57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系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利伟,系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林与被告辽宁三洋重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林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莹审 判 员 韩立国人民陪审员 苗志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仇开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