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彭维奇与重庆高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维奇,重庆高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2524号原告:彭维奇,男,汉族,1989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重庆高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928769XQ。法定代表人:沈红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维奇与被告重庆高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维奇撤回对被告重庆高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公告费40元,由原告彭维奇承担。审审 判 长 印 雪审 判 员 林宝珍人民陪审员 周生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馨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