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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谭英华、向圣平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英华,向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821号申请执行人:谭英华,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向圣平,男,1981年5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英华与被执行人向圣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巴东民初字第0068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向圣平应支付原告谭英华执行款96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06.25元。执行中查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巴东民初字第00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传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