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浩与谌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浩,谌国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3执19号申请执行人李浩,男,汉族,1978年7月4日出生,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被执行人谌国刚,男,汉族,1987年1月19日出生,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浩与被执行人谌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谌 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和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