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02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道明与李时明、李宝凤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道明,李时明,李宝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850号申请执行人李道明,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李时明,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李宝凤,女,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85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李道明与李时明、李宝凤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李时明支付李道明79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617元;李宝凤支付李道明诉讼费1619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宝凤已履行完毕1619元;李时明和李道明达成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案李宝凤已负担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小强执 行 员 冯文科代执行员 陆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