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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9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丽华、柳效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华,柳效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233号申请执行人黄丽华,男,汉族,1969年10月9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柳效初,男,汉族,1963年4月15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7)赣0429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5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柳效初逾期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丽华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效初存款2042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晓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泽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