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53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华、贺丽(大)、贺丽(小)与衣殿举、卢守相、东港天合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贺丽(大),贺丽(小),东港天合物流有限公司(原辽宁天合实业有限公司),衣殿举,卢守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53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华,女,1960年10月20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住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区明阳街道。申请执行人:贺丽(大),女,1979年6月21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贺丽(小),女,1981年4月16日出生,现住址同上。以上三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孙佑军,系辽宁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港天合物流有限公司(原辽宁天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黑沟镇黑沟村。法定代表人:张金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衣殿举,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东港市。被执行人:卢守相,男,1962年7月1日出生,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华、贺丽(大)、贺丽(小)与被执行人衣殿举、卢守相、东港天合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东港天合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依法予以查封,并进行评估、拍卖,流拍价为18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以该流拍价(即评估价)抵偿相应数额的债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李长军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军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