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宜宾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洁等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孙洁,郑传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营业场所宜宾市南岸蜀南大道西段34号。负责人:高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孙洁,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被执行人:郑传银,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申请执行孙洁、郑传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宾市合力公证处作出的(2016)宜市合证银字第15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合力公证处作出的(2016)宜市合证银字第15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雪功审判员 朱 睿审判员 刘 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