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和执字第00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孝龙与王长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和执字第00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孝龙,男,196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王长发,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和县,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2)和执字第0029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长发银行存款9577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长发银行存款9577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汤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