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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和执字第00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孝龙与王长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和执字第00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孝龙,男,196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王长发,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和县,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2)和执字第0029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长发银行存款9577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长发银行存款9577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汤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