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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执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星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金龙、王建斌、宋琦、兰州嘉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鸿业盛海投资有限公司、王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七里河区星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胡金龙,兰州嘉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建斌,宋琦,甘肃鸿业盛海投资有限公司,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星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红章被执行人:胡金龙被执行人:兰州嘉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金龙被执行人:王建斌被执行人:宋琦被执行人:甘肃鸿业盛海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琦被执行人:王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星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金龙、王建斌、宋琦、兰州嘉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鸿业盛海投资有限公司、王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七民初字第20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金龙、王建斌、宋琦、兰州嘉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鸿业盛海投资有限公司、王丽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星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七民初字第20575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星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金龙、王建斌、宋琦、兰州嘉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鸿业盛海投资有限公司、王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健审判员  何建国审判员  李荷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锦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