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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6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西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贵丰建材物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西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西安贵丰建材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950号原告西安市西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石化大道雷寨村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7350749753。法定代表人张国忠。委托代理人曹国静、高奎博,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贵丰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丰产路中段席王村口路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3338169803。法定代表人郑秀华。委托代理人郭良、路舒帆,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西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贵丰建材物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西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西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99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2100元,剩余209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