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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执665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欧阳玉与张魁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玉,张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6执665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欧阳玉,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魁,男,1978年7月1日出生。关于欧阳玉申请执行张魁产品销售者责任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魁在中国农业银行62×××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881.11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将应尽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魁在中国农业银行62×××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罗保国审判员  黄长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