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4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焦朝阳与河南家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朝阳,河南家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844号原告:焦朝阳,男,汉族,1994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王连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家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北京九建材商城3#35-02号,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692172750P。法定代表人:张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朝阳与被告河南家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焦朝阳催缴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