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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7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涛与马春友、马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涛,马春友,马桂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7079号原告:周涛,男,1989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马春友,男,1961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马桂梅,女,1959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周涛与被告马春友、马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春友、马桂梅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借条上约定的利息计算到实际还款之日为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4日,第一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从原告处借款现金50000元并留下借条一份,由朱冬梅提供担保,此借款到期后虽经过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现起诉至贵院,希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马春友、马桂梅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供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证据1、借条一张,证明欠款50000元事实;证据2、身份证;证据3、结婚证复印件;证据4、被告的户口本。证据2、3、4证明被告1、2的夫妻属实。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及两被告的夫妻关系,对该四份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4日,被告马春友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马春友在借条上千名并按指模确认,朱东梅为该笔借款进行担保,并在担保人处签名确认。2017年6月19日,原告撤回对被告朱东梅的起诉,保留对被告马春友、马桂梅的起诉。原告当庭表示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马春友、马桂梅为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马春友欠原告借款50000元,有被告马春友签名的借条予以证明,该笔欠款应当归还。被告马春友、马桂梅为夫妻关系,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该笔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马春友、马桂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春友、马桂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周涛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共1650元,由被告马春友、马桂梅负担(先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曹 建人民陪审员  陈德江人民陪审员  徐兴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威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