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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11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与南昌市奥洁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南昌市奥洁实业有限公司,涂群杰,刘文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11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住所地:南昌市红谷中大道998号。负责人:吴晓琴,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南昌市奥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解放西路140号。法定代表人:涂群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涂群杰,男,198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刘文莉,女,1980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申请执行南昌市奥洁实业有限公司、涂群杰、刘文莉金融借款合同���纷一案,依据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保字第27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0月29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涂群杰名下位于红谷滩新区绿茵路129号联发广场写字楼-1107室(第11层)房产。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了对被执行人涂群杰名下位于红谷滩新区绿茵路129号联发广场写字楼-1107室(第11层)房产的第一次拍卖公告,并于2017年6月17日10时至2017年6月18日10时(延时除外)在南昌市西湖区淘宝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第一次拍卖。买受人杨帆(身份证号码:)通过竞买号W9050于2017年6月17日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淘宝网开展的“红谷滩新区绿茵路129号联发广场写字楼-1107���(第11层)”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2137140元的最高价竟得上述拍卖标的物,并已交清全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红谷滩新区绿茵路129号联发广场写字楼-1107室(第11层)房产的查封(原查封案号:(2015)西桃民保字第278号民事裁定书);二、将红谷滩新区绿茵路129号联发广场写字楼-1107室(第11层)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杨帆(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杨帆(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判长吴胜辉审判员  黄中秋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子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