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段艳彬与赤峰运泽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786号原告:段艳彬,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赤峰运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王建发。原告段艳彬与被告赤峰运泽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泽物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艳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运泽物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段艳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运泽物流给付代收货款人民币22675元;2.由运泽物流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6日、10月31日,段艳彬分两次经过运泽物流向他人发送大米、杂粮、黄豆等货物,价值人民币22675元,约定货物送到后由运泽物流代收货款。货物送到后运泽物流代收了22675元货款,但是时至今日,运泽物流仍未将货款给付段艳彬。运泽物流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段艳彬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依法提交了托运单、收货人出具的证明及收货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其委托运泽物流运输货物并代收货款的事实存在,段艳彬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特征,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使用。根据经审理确认的证据并结合段艳彬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6日,段艳彬委托运泽物流为其运输一批大米、杂粮等货物,并代收货款2355元。2015年10月31日,段艳彬再次委托运泽物流运输一批黄豆,并代收货款20320元。运泽物流将上述货物运至目的地后,交付给了收货人,并代收了货款合计22675元。上述代收货款运泽物流至今未返还给段艳彬。现段艳彬诉至本院,并作如上诉请。本院认为,段艳彬委托运泽物流为其运输货物并代收货款属实,有段艳彬向本院提交的托运单、收货人的证明材料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运泽物流代收了托运单上所涉货款后,应及时将上述代收货款交付给段艳彬,现运泽物流未按约定交付代收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段艳彬现主张其交付,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段艳彬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运泽物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赤峰运泽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段艳彬代收货款226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06元(原告已预交),由运泽物流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段艳彬。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锐琪人民陪审员 闫 岩人民陪审员 李艳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新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