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罗正光与罗天菊、陈少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正光,罗天菊,陈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罗正光,男,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执行人:罗天菊,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陈少友,男,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执行罗正光与罗天菊、陈少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3441.18元),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房地产等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岳雪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