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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2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丁旋、郑桂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2财保17号申请人丁旋,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杨昌灿,福建汇德(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琼,福建汇律师(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桂英,女,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申请人邓阿旺,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担保人丁冬俤,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夏道后街38号,公民身份证号352101196207062331。担保人张玉英,女,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夏道后街38号,公民身份证号352101196905084220。申请人丁旋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郑桂英、邓阿旺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319号一单元7层701室房产。担保人提供坐落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370号702室房产为申请人向本院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旋提供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郑桂英、邓阿旺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南平市××单元××室房产(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查封价值1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丁冬俤、张玉英坐落于福建省××××室房产(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200901488-1、200901488-××号)。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020元,由申请人丁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于健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丽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