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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与李乐、冯书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李乐,冯书凤,张祥,盐城乐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170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大丰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8406520012,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南路134号。法定代表人:魏懋疆,中行大丰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花蕾(特别授权),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特别授权),中行大丰支行风险经理。被告:李乐,男,196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冯书凤,女,196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张祥,男,1960年6月1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军(特别授权),盐城市大丰区万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城乐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荣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427416-2,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西康路9号。法定代表人:冯书凤,乐荣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行大丰支行诉被告李乐、冯书凤、张祥、乐荣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行大丰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乐、冯书凤、张祥、乐荣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撤回对被告被告李乐、冯书凤、张祥、盐城乐荣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蔡树祥人民陪审员  沈冠山人民陪审员  李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朱丹丹书 记 员  管仁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