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武汉雷骏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益精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雷骏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益精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财保59号申请人:武汉雷骏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毛湾村(倒班楼)栋1-6层。法定代表人:陶天满,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武汉益精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小区11号地。法定代表人:许志妹,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武汉雷骏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益精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租赁申请人武汉雷骏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厂房内的1台机器予以查封。武汉雷骏特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以其银行存款为申请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雷骏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武汉益精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其租赁申请人武汉雷骏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厂房内的厂内编号为1号,型号为TYD128SV,编号为B6487175的注塑机一台,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由申请人武汉雷骏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保管。冻结武汉雷骏特科技有限公司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江堤中路支行账户20×××31中的存款人民币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武汉雷骏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汪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梦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