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荣伟申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荣伟,李淑芳,张荣福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财保27号申请人:张荣伟,男,住吉林市。被申请人:李淑芳,女,汉族,住吉林市。被申请人:张荣福,男,住吉林市。申请人张荣伟以被申请人李淑芳、张荣福欠其借款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荣福名下房产,本院经审查立案受理后,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以前,6月22日,申请人以发现与被申请人债务不明确,出现第三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张荣伟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948元免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大民审 判 员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胡明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