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华与上海怡何电工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上海怡何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亿何电力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1420号原告:张华,男,1983年3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上海怡何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何解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亿何电力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南奉公路XXX号。法定代表人:何洁,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诉被告上海怡何电工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亿何电力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