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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崔云鹏与大连海川石材雕刻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云鹏,大连海川石材雕刻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586号原告:崔云鹏,女,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大连海川石材雕刻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区大谭街道大谭社区怡和街46号。法定代表人:宋志新,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崔云鹏与被告大连海川石材雕刻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原告崔云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云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崔云鹏负担。审 判 长  孙兆玉审 判 员  姜琳琳代理审判员  潘东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露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