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10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汤丽娟申请张吉庆、孙艳丽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丽娟,张吉庆,孙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764号申请执行人:汤丽娟,女,汉族,1966年3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张吉庆,男,汉族,1980年1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安庆县。被执行人:孙艳丽,女,汉族,1990年9月2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安庆县。本院在执行汤丽娟与张吉庆、孙艳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10执7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魏国涛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上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