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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4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亚森与张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森,张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602号原告:赵亚森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元庆,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女,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亚森与被告张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亚森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亚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亚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赵亚森负担。审 判 员 孙兆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小丽书 记 员 张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