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4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亚森与张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森,张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602号原告:赵亚森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元庆,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女,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亚森与被告张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亚森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亚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亚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赵亚森负担。审 判 员 孙兆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小丽书 记 员 张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