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5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秀华与阿衣以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华,阿木以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5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华,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被执行人阿木以布,女,1964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本院在执行李秀华与阿衣以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2日向阿衣以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阿衣以布按照(2014)甘民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给付李秀华22000.00元欠款,阿衣以布一直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阿衣以布在甘洛县乌史大桥乡人民政府有工资收入12,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阿衣以布在甘洛县乌史大桥乡人民政府工资收入12,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天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