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1民初10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梁同好与王家欣、王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同好,王铁林,王家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10434号申请人:梁同好,女,1975年4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星,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铁林,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被申请人:王家欣,女,1976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梁同好与被申请人王铁林、王家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梁同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铁林、王家欣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8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梁同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梁同好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路×号楼×层×号房屋;二、冻结被申请人王铁林、王家欣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八十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二十元,由申请人梁同好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