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锡全与被执行人李小宝、凡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锡全,李小宝,凡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029号申请执行人:邓锡全,男,生于1987年7月15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李小宝,男,生于1976年11月20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凡静,女,生于1972年3月23日,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邓锡全与李小宝、凡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40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依法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全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艳 来源:百度搜索“”